


1月8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2015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项目核准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出席发布会,介绍了《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以及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有关情况,并就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等问题,回答了与会记者的提问。李朴民主持发布会。60多家境内外新闻媒体80余名记者参加了本场发布会。
“此次取消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共归纳为三大类18项。这样的改革就是要打通那些行政审批制度上的‘肠梗阻’,使投资便利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三大类主要包括:一是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等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二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审查类材料;三是原材料运输协议、燃料运输协议等协议、合同类材料。同时,第18项是一个兜底条款,要求所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均不得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罗国三说。
罗国三表示,“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项目核准前企业需要办理大量前置手续,除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水土保持、移民安置、特殊安全、特殊资源利用等由有关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外,企业还需要办理贷款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原材料供应和副产品销售协议等约20项前置手续,这些均是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事项。继续将这些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符合项目核准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罗国三强调,“这些事项虽然取消了,但并不表明它不重要。比如,资金是否落实、银行贷款有没有,这些问题很多都是建设的必要条件,企业自己会操心,而不是政府应该操心的。下一步关键是要严格执行,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否则,就是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也有权拒绝项目核准机关的不合理要求。”
罗国三说,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以国办发[2014]59号文正式印发实施。《工作方案》从改革创新制度入手,以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资项目核准制为重点,提出了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这对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业的良好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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