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马官员否认指控辩称带动产业发展
12月24日8时30分\,陈柏槐被两名法警押进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他看上去精神有些萎靡\,步伐缓慢\,似乎还没有做好直面法庭的准备。
从法庭当庭核对身份信息看\,陈柏槐\,男\,汉族\,1950年8月生\,湖北武汉人\,曾任湖北省政协十届委员会副主席、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3月21日被逮捕。
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告知\,此案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记者注意到\,此案与之前高官异地受审一样\,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公诉人都派出了很强的阵容。福州市中院由副院长黄贤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行亮、张晓依法组成合议庭。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盖宣闽、检察员郑小波、陈玮、张晓兰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陈柏槐家属的委托\,湖北律师曾宏翔、朱苏伶作为被告人陈柏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作为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陈柏槐的亲属\,全国、福建省、福州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30余人到庭旁听。
公诉人指控称\,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柏槐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违反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授意、批准将农业厅下属事业单位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的国有划拨土地640余亩\,非法转让用于经营性开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1亿余元。2003年至2013年\,陈柏槐还利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和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武汉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3万余元。
陈柏槐手拿辩护材料为自己进行了辩护。陈柏槐称\,他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工程招标的环节中并未直接授权与干涉。他说:“我在上报文件上所签署的意见\,都是一般领导决策惯用的用词。”同时\,他还认为自己并未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相反还带动产业发展给国家谋得利益。
而后\,公诉人指出陈柏槐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事实。对此\,陈柏槐认为\,他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过贿赂\,辩称自己受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共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还当庭播放两名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辩方共出示了80多份证据。法庭根据控辩双方申请\,通知了1名证人、1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与法庭的询问。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陈柏槐利用职务便利\,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68.9178万元的价格购得别墅一套\,收受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0万元、港币10万元\,收受武汉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9万元\,收受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收受湖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6.3万元\,收受武汉某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被告人陈柏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柏槐则认为\,自己滥用职权没有证据证实\,其审批都是依照程序进行\,也未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在侦查阶段关于受贿的有罪供述系特定情况下作出的虚假供述。
陈柏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陈柏槐的相关行为属于正常履行职务\,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方面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方面既未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未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法庭辩论结束后\,陈柏槐进行了最后陈诉。
据了解\,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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