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工业园地处“汉十”、“随岳”高速公路连接线10公里处,是柳林镇党委、政府为全面整合内部资源、培育市场竞争实力,以全力公司为龙头,积极培育打造的民营经济示范园。
全力工业园集铸造、机械加工、研发为一体,是生产汽车底盘零部件的专业园区,是全国主要的汽车制动系和军用重型牵引车制动系定点生产基地。目前,全力工业园已形成占地110亩,16家企业入驻其中,注册资金1150万元,总资产1.5亿元,固定资产5695万元,从业人员750人,生产厂房6.2万平方米,各种铸造、机加、检测设备1000台(套)。其中国内先进的自动造型生产线、砂处理线、浇注线各2条,各种机加工设备220台(套),5T冲天炉7台,履带链式清理室21台,远红外线淬火炉5台,意大利炉前快速分析仪以及液压拉力试验机、里氏硬度仪、动平衡机、型砂检测仪等各种检测设备,具备良好的生产手段和涵盖从原材料到配套件、熔炼、半成品、机加、成品等全过程的全部检测设备和能力。
园区现生产重、中、轻、微、轿五大系列126个品种的汽车底盘铸件,主要有轮毂、制动鼓、过桥箱、支架、制动底板、制动蹄、轴承座、中桥主减速器壳、后桥主减速器壳、轮边减速器壳等。主配套东风、斯太尔、北方奔驰、欧曼、五十铃、江淮、全顺、长城、猎豹等系列车型,是东风公司、陕西重型汽车公司、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公司、中国重型汽车公司、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公司、北汽福田、安徽安凯福田曙光车桥公司、江铃公司、江淮集团、保定长城、长丰猎豹等汽车集团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市场占有率60%以上。并批量出口欧、美。其中重型车零部件全国市场占有率21.69%,占全国15T以上重型牵引车市场份额的56%。被中国重汽、东风公司及解放军总装备部确定为优秀供应基地。2004年实现工业产值1.16亿元,销售收入1.12亿元。2005年可实现产值1.7亿元,创利税1200万元。
园区优惠政策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优化产业结构,努力把湖北建成中部重要的高新技术发展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体思路
1.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充分发挥湖北科技资源优势,加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全省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体系和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使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水平和效益居中西部前列。到201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成为我国重要的高技术研究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地。
2、加强高新技术自主性创新能力建设。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原则,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我国中部重要的高新技术发展区。各级政府对发展高新技术的引导性资金,重点投向研发和产业化环节,健全创新体系,着力抓好知识和技术创新源建设。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优势和战略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努力培育一批产业化前景好的高科技成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以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基地建设为关键环节,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与软件、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电动汽车与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节能环保五大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经济增长点。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龙头,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构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群,提高高新区的运行质量和规模,切实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结合武汉城市圈建设,集中力量建设若干特色产业基地,加快形成以武汉为核心的武黄高新技术产业带,带动沿江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围绕“三个三工程”的总体部署,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加大用高新技术改造汽车、钢铁、石化、纺织、建材、食品等传统产业的力度。以制造业信息化为突破口,加强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中的推广应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二、加强高新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4、加大知识创新平台建设力度。重点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落户湖北,多出成果。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境内外有实力的公司来鄂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基地,鼓励外资研究开发机构与我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创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研开发基地。根据科技专项规划,定期发布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采取招投标、课题(项目)承包等形式,对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资助。
5.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者是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进一步加强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力度,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产学研结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和博士后流动站要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积极探索以终端产品开发为平台的技术集成创新机制。支持企业以发包、招标等形式,出资委托研究机构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取得成果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类高新技术专项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应予以优先支持。
6、建立健全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重点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制订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专项发展计划,建立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创办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孵化领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
7、继续实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外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市、县分享的收入分别由市、县安排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另订。
8、积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部门要发挥政府政策功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各级政府部门要使用正版软件,积极推进电子政务软件国产化。
9、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利用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占领市场份额。对在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发明专利项目,省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加大专利实施扶持力度,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设立专利实施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各地应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10、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体制、机制方面的优势,着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活跃、成长性好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高持续创新能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联合与合作,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技术企业集团。税务部门对新办的中小科技型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1、降低注册门槛,简化科技企业审批手续。放开科技型企业的准入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到3万元,一次出资有困难的,其注册资本可分为三年实缴到位,首次出资不低于3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占到注册资本的50%。除国家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条件以外,各部门不得针对科技型企业设定前置审批条件。
四、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12、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发展问题。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全省高新区,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新区发展状况评估考核,加强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
13、加强高新区的规划和建设。各高新区要依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依法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用地的实际需求。凡经依法规划为高新区的工业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严格控制改作它用。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返还高新区,用于新地开发和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可在高新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依法缴纳新开地开垦费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
14、加大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高新区所在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引进外资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对高新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优先给予支持。省和高新区所在市的发改委、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优先支持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在高新区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要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供电、供水、通讯、交通部门要积极参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15、加大高新区招商引资引智力度。各高新区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引智的投入,充实招商队伍,培养招商人才,建立招商信息网络。坚持高起点招商,大力引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规模大、低能耗、无污染的项目,重点引进技术、引进资本、引进人才。要营造环境,积极承接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的转移,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机构或研发机构落户湖北。对引进国内外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中介人,可按实际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6、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努力成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以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服务功能和建立创新机制为重点,推动高新区的跨越式发展。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法制环境和产业配套环境,不断提升高新园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集聚能力,加快形成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逐步从以招商引资和优惠政策聚集企业的外延式发展向依靠自主创新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转变。
17、落实高新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所在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给高新区充分授权,赋予其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除国务院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管理权限外),做到办事基本不出园区制度。高新区所在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将本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分支机构;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未设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将行政审批权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代行市级审批权。
18、加强高新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体制创新和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加强高新区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发展活力。按照省编委《关于全省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鄂编发[2005]7号),高新区主要负责人可实行高配,也可由市级领导兼任。鼓励高新区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高新区管委会管理人员。加大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力度,高新区要积极实行干部聘用制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优化结构,精简人员,鼓励竞争,提高效率。
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高新技术投融资体系
19、继续加大财政对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力度,省级科技投入要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要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财政扶持力度。省发改委、经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所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和科技经费以及各级政府的科技发展资金,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20、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入主体。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企业要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要不低于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从“十一五”开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达到1亿元的规模。重点扶持处于成长阶段的创新意识强、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管理机制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地也要相应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1、建立健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规范风险投资运作,积极探索风险资本进入、退出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创办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各高新区要创造条件组建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引进国际资本和国际大财团到湖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
2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有计划地组织和推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方式直接融资。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到深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融资。各级政府可设立公司上市专项扶持基金,对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进行补贴,对企业上市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六、以人为本,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23、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办科技企业,所在单位应经约定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申报评审职称时,其转化成果可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与原单位完善有关手续,明确责权利关系的前提下,可以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期限一般为三年;在三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的,重新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
24、鼓励境外留学人员来鄂创业。保证境外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限制。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的留学人员,注册后(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可享受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可享受我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25、改革分配制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给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股权激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持有的技术股份所得红利再投资于本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在第二年度内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26、实行吸引人才的户籍制度。对外省市来鄂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可视具体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用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需在湖北落户的,可不受单位性质、进城指标等限制,予以落户接纳,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项目所在城市,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本人不愿转迁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域科技人才,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政策。实施外埠人才来鄂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享有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27、加强人才培养和交流。高等院校要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积极培养更多的高科技人才,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所急需的人才。省人事、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骨干技术、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支持高层次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合作研究,聘请外国技术专家来我省讲学、工作和咨询。
28、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以高新区为重点,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鼓励开展网上审批或实行一表式审批。已实行集中办公的地方,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扩大服务范围。凡进入服务中心的项目,不准在机关和窗口平行办理。要严格规范审批内容、程序和环节,及时公布审批须知事项。大力推行限时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严禁向高新技术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推行无干扰服务,做到法定范围之外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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