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郊星光工业园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北郊星光社区。东起汉丹铁路,西至厥水河堤,南起化肥路口,北至谢家塞林场,面积约四平方公里。目前园区企业正朝着布局趋向合理,功能逐步完善,特色初步显现,聚集步伐加快,管理趋于规范,环境不断完善,发展步伐稳妥的方向发展。
一、星光工业园的基本情况:
星光工业园于1998年正式挂牌成立,总规划面积1500亩,现已开发900余亩,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园区内现有工商企业90家,其中工业企业19家,规模企业7家,2005年元至七月创产值1.6亿元。
二、封闭式的园区管理:
1、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北郊党工委每半月在工业园召开一次招商引资碰头会,及时掌握招商动态,解决招商中的具体问题。
2、提高园区企业法人待遇。按照:“政治平等、政策优惠、跟踪服务、法律保障”的企业跟踪服务原则,确保企业法人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安全上有保障。3、优质的跟踪服务。对每一个项目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安排专人、专车跑优惠政策落实、各种手续到位,基建项目开工,让企业法人专心筹集资金,提前竣工投产,营创良好的建设环境。4、封闭的治安环境。公安部门主动上门服务,随时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及时排除矛盾。对园区实行“六不准”。即:不准强行搭用企业电源;不准强行搭用企业水源;不准强行要求装卸企业进出物资;不准强行承揽企业的建筑工程;不准强行要求企业安置就业;不准强行向企业收取费用和集资。5、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园区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投入,分步实施”的原则,已投资120万元,对园区主干道进行了水泥硬化、绿化,逐步改造了供水、供电、地下排水管网。
三、园区的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形成产业集群。北郊党工委、办事处把企业聚集上规模、开发大产业,构筑大财源、促进大发展作为工业园建设重中之重。工业园规划拟扩大至3000亩,分为汽车生产配套区、高新技术区、轻工业区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区。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随政发[200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扩大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扩大开放新格局,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随投资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投资的外资、市外境内资金、本市民间资金、国有资金,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者可以资金、品牌、技术等方式投资,在本市境内兴建各类基础项目及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四条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应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国家、省外,对投资方给予优惠。比例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交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本级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出让金优惠100%;经政府批准的商贸流通企业,根据投资额按50%—00%优惠;有利于增强城市功能的市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区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根据投资额按50%以下给予优惠。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根据项目类型,视投资情况,土地租金2年至5年内按50%—100%予以优惠。
第五条收购、兼并企业,使用其存量土地,被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安置职工。
第六条开发矿山,从投资之日起,3年后开始收取采矿权使用费;从投产之日起,2年后开始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章收益调节
第七条各类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外,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依据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额度,连续2年至5年优惠50%—100%,支持其发展。
第八条项目审批、建设期间按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根据项目类型,按最低标准的50%以下收取。
第九条项目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性规费,根据项目类型,从投产之日起,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若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可以向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条大型基础设施、高新技术项目、知名品牌企业、实际投资一次性3000万元以上或累计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可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优惠,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四章劳动人事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包括家属)、其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均可落户城区;本市民营企业投资者(包括个股20万元以上的股东)及家属、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均可落户城区。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需要员工、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直接面向国内外招聘,也可委托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招聘,只收取成本费用。各类投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市民间投资企业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有重大贡献者,可以建议按法律程序推选担任各级人大、政协职务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十四条外来企业投资者、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子女在本市入托、入学,允许自由择校,可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由招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市行政服务中心集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对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发放证照等前期工作,相关部门接到齐备资料后,3至7个工作
日内办毕市内手续,相关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设立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各类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商务签证;申请出国护照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企业从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由公安部门挂牌保护,指定派出所与该企业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
第十九条实行“无干扰生产日”制度和准检证制度,每月1至25日,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必须提前向市整治办、市政府法制办申报,领取《准检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对一次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专班,确定一名市级领导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引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在引进外来投资中发挥重要中介作用的,待引进项目投产后可以申请奖励,由招商部门对奖励申请审核认定。奖励标准按外来实际投资的0.1%—0.5%计算,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基金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引进人才、技术和品牌,促使企业提档升级,产生经济效益后,由企业按收益当年新增收入的1%—5%一次性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介绍无偿赠与的,按到帐资金或物品价值的1%—5%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方用赠款以外的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引资人与本市受益单位签有协议的,经招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协议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个人从事引资活动的,直接奖励个人(党政干部除外);单位从事引资活动或个人职务行为从事引资活动的,直接奖励单位,党政干部在招商引资中作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六条争取国家、省计划外重大投资及其他大额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拨款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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