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谷城石花经济开发区设立于1995年5月《鄂开发[1995]10号(关于将石花经济开发区列为省管开发区)》,2004年被省人民政府《鄂政函[2004]1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保留开发区名单的通报)》列为全省保留的省管经济开发区,在此之前,还先后被认定为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国科发农字[1996]191号(关于下达第二批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的通知)》和全国乡镇企业东西部合作示范区《农业部农企发[1994]26号(关于批准第一批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的决定)》。
开发区通过清理整顿后,由国土资源部将原规划的10平方公里核准为5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东起朝天观,西至后畈与平川村结合地,南以西河、北河为界,北止九皇山。到目前为止,征地面积达到3平方公里,开发面积达3平方公里。区内投资总额累计达到15亿元。2006年区内生产总值30亿元,一般预算收入2000万元,上交税金3480万元。
石花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前来投资办厂的单位和个人,向镇政府提供必要证明和相关材料后,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牵头办理审批、征地、发照批文等相关手续,镇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议”的方式资进行具体明确。
2、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三返两减”,即前三年全免,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的企业“三返两减”期满后,减半返还政策还可延长5年。外来注册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享受“三返两减”优惠政策,高科技企业技改投入可抵减当年40%的所得税。
3、对前是来租赁、承包、托管、兼并、买断镇办企业的,免收全部管理费。生产型企业免缴本镇及县有权减免的一切地方性规费,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征收。条三产业按最低标准的30%征收。
4、对外业控股合资伙伴,若每年上缴税费增幅在30%以上的,从第三年起,每增长30%就无偿奉送合资企业我方10%的股权,依次类推送完为止。
5、外来投资企业或参与改制的企业,暂无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可暂不出让,保留行政区划拨使用权3-5年。外商参与企业改制后,新公司维持改制前管理办法和原用地缴费方式;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整体接受企业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30%收取;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用土地出让金抵负资产或安置职工,根据负资产的额度,冲抵价按地价的30%至100%计算,补平为止;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5年内土地租赁按标准的50%收取;以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家有资产经营机构持股;。改制后,企业如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对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对引项人按投产后第一年上交增值税的25%一次性给予现金奖励。
7、对通过各种途径引进或争取各类资金的前段时间和个人(不含计划内投资,银行政策性贷款,银行正常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受益单位和承办单位按实际到帐额分类别给予奖励。无偿资金按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有偿资金年度奖励标准为:无息资金按8%、正常利率按2%给予奖励,低息除享受正常利率奖励外,息差奖给引资人。
8、外来客商在子女入学、入托、就医、生活等方面享受本地常住人口待遇。外来客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将得到严格保护。
9、本县及本镇回乡创业人员享受外来客商同等优惠政策。
10、本优惠政策有关条款,需双方协商兑现,解释权归镇委、镇政府。镇委、镇政府抓项目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争资引基本原则,对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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